我这案子区分局是按虐待罪报的,还愣说我没毁容,重伤鉴定不让我看,我脸上、手上的疤都超过了毁容标准,脖子单独就造成毁容了,浑身有45%的烧伤面积,全是深二度、深三度烧伤,是一般重伤的3倍,我的双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法院承办我案子的夏法官特好,她说,你这卷宗不清楚,关键问题都没有。

最后区法院判了李军15年。我不服,我要告,但公诉案必须检察院抗诉才行,区检察院不抗诉,我又找上一级检察院,我开始上天安门、中南海,到处上访,买法律书,看,天天夜里看,没饭吃也买书。恰巧李军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了,市二中院刑二庭庭长特别正直,我把事情前前后后都给他说了,他也说卷宗含含糊糊,关键问题都没有,和夏法官说的一样,说明下面做了手脚。1999年7月份,二中院把我的案子发回重审,改变了地域管辖。由二中院作为一审。

我第一次去找这一次的承办人,他说:“不就是你抢衣服,他烧衣服烧着了你吗。”当时我就哭了,我说你为什么不看卷宗。他说卷宗就是这么写的。气得我说:“我不活了,你们不秉公执法,对得起头上的国徽,肩上的天平吗?他们就又做了一次仔细的笔录,二分院和检察院也改了原来的卷。

1999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下来了,判李军死缓,2000年3月19日北京市高院核准。他手段这么残忍,应该是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书上明文解释,卸肢、焚烧,是最为残忍的手段。而且他有预谋,他是把我哄回家的,他要烧死我,他往我身上泼油时说“烧死你丫的”,孩子听见了,他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抓他的那一天,为什么下着大雨他还回来,就是想把我们娘俩儿弄死,他开车跑走。判他死缓我不服。后来为什么我放松了呢。他们给我做工作,说放他一条路,在刑事上松一点,在民事上尽量达到你的满意。我想,这个社会毕竟还是个金钱社会,他们家肯定也没少花钱,我也不能要求太高,死缓也为我出了口气。能把民事给我执行了也行,我带孩子远走高飞。没想到现在民事是长了点儿,判31万,但一分钱不给,法院就不管了。

现在我和孩子真是挺难的,李军一抓走,他妈就把我的房子锁了,把屋里的东西都搬走了,我工作没有了,每月从残联领100元,晶晶领240元,晶晶学校就要交300,剩下40元,我这浑身的大疤,每天都要洗,要上药,坐个车,买个药钱就没了。晶晶在学校有好吃的不吃,省着给我拿回来。这孩子心重,身体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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