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性恋的评判包括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评判:它是否犯罪;(2)宗教评判:它是否道德;(3)医学评判:它是否疾病;(4)社会评判:它是否异常。同性恋在人们心目中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改变为病人,被认为是一个人道主义的转变,因为这样他们就从应当诅咒和镇压的对象,变成为需要帮助和理解的对象了。如果同性恋倾向是遗传的疾病,那么有这种取向的人就不能被谴责为具有邪恶的不道德的或有罪的习惯了。后来,又发生了第二次转变:从以同性恋为身体或心灵的病态,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疾病,而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在现代,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同性恋者在许多国家获得了合法地位,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又发生了第三个转变,变得更加宽容,认为它只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同性恋作为一种性取向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自然的。

同性恋社群中对于自己性倾向的评价差异很大,不同年龄层、不同教育程度、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有十分不同的看法。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变迁,这些人旧有的看法也在不断地改变。

概括地说,可以将同性恋者对自身性倾向的价值观念分为三大类:第一类认为,同性恋是罪恶,自己不仅是有罪的,而且罪孽深重;第二类认为,同性恋是疾病,自己是有病的,需要治疗;持有这种价值观的人常常认为自己命运不佳,陷入痛苦孤独的感觉之中;第三类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自己既没有罪也没有病,与常人无异;持这种观点的同性恋者认为自己的生活方式是正常的,并不违反人的天性,强调自己的权利(尤其是性爱的权利)社会无权干涉。

第一节同性恋是罪恶

同性恋者当中不少人有犯罪感,或道德上的负疚感,试图像戒烟一样将自己的不良性倾向戒掉。一位中年同性恋者在交谈中表露出很深的负罪感和压抑感,他说:我懂这事以后,觉得很痛苦,跟任何人都不能表达。书上说得很隐晦,但我知道自己是这样的人。我和领导、同志们都处得很好,但是和他们没法谈。我知道自己不正常。我有时会表现出女人似的言谈举止,有时能控制,有时下意识流露出来。有的同事说:你说话真好听,像小女孩似的,性格温柔,挺好的;可也有人说:你女里女气的。我听了很自卑……我总觉得这不是什么值得张扬的事,我不愿把这种身分暴露出去,我惭愧,有负罪感,很压抑。现在的年轻人敢爱敢恨,我们这些在正统教育下长大的人却总认为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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