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给国会的答复书如下

“依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质问权为议院职权之一,非议员职权之一,其义甚明,故质问之行使,无论议院法有如何连署之规定,虽不必由院议公决,要不能不经由议院提出,是以议员迭次依议院法而提出质问书,均于议院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所定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由议长以开议日期报告文件之际提出报告,此执行国会组织法暨议院法之通例,实为两院所现行,断未有不经此项手续,而可以滥行质问者也。

“兹来咨既称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前议院所有之质问权,当然因不能开会之结果,而不能提出。

“查两院议长,业于十一月十三日,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发议事日程等语,通告有案。此次质问书之提出,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既已停发议事日程,何能提出质问书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系发生于两院现有议员之谈话会,以法律规定所无之谈话会,而提出属于法律上议院职权之质问书,实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规定所未特许。

“政府为尊重国会起见,对于不足法定人数之议员,非法所提出之质问书,应不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惟查各该质问书,于追缴隶籍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及令内务总长分别查取本届合法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各节,不无所疑,不能不略为说明,以免误会。

“查十一月四日大总统命令,曾声明此举系为挽救国家之危亡,减轻国民之痛苦起见,并将详细情形布告国民;盖以议员多数而为构成内乱之举,系属变出非常,不特议院法未规定处理明文,即各国亦无此先例,大总统于危急存亡之秋,为拯溺救焚之计,是非心迹,昭然天壤,事关国家治乱,何能执常例以相绳所以令下之日,据东南各省都督、民政长来电,均谓市民欢呼,额手相庆。

“议员张其密等所称举国惶骇,人心骚动,系属危言耸听,殊乖实情。且现已由内务总长核定调查候补当选人划一办法,令行各省依法办理;议员郑毓怡等所称对于民国是否有国会之必要,尤属因误滋疑。总之,前奉大总统命令,业已郑重声明,务使我神圣之国会,不再为助长内乱者所挟持,以期巩固真正之共和,宣达真正之民意等因。

“各议员果能深体此意,怀疑之点,当然释然。除函答参议院议长外,相应函请贵议长转达贵院现有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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