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宪法的最初草稿出台后拿给他看,还没看完就看不下去了。他所深恶痛绝的东西,一点不少都在。

袁世凯想,看来这宪法起草也是很麻烦的事,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这也就是说这临时约法还不能马上寿终正寝,这如何是好呢

袁世凯是一天也不想这临时约法在他眼前晃了。

不知是他的哪个心腹,给他出了个主意。先易后难,先简后繁。临时约法不是看着不顺眼吗修改不就是了吗

袁世凯一听,觉得这实在是个好主意,于是,给众议院提出一个增修约法草案。

给出的理由是“国事日削,政务日隳,而我四万万同胞之憔悴于水深火热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种种,无一非缘约法之束缚驰骤而来。

“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之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苟此种种之困难,其痛苦若仅及于本大总统之一人一身,又何难以补苜弥缝之术,相与确周旋;

“无如我国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挾其命财产之重,以求保障藐躬。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

“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

紧接着,他又向议会提出宪法公布权问题。明确,宪法的公布权属于总统。议会对于宪法,只有起草权与议定权,没有公布权。

他的根据是临时约法,看来这临时约法也不是一无是处,还有对他有用的时候。

刚刚使用过的大总统选举法,不是宪法会议公布的吗不是也生效了吗这又作何解释呢

如果说,大总统选举法不是总统公布,是无效的。那根据这个大总统选举法选举出的大总统是不是也无效呢这不是要惹出一系列的麻烦吗

袁世凯给出的理由是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显与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论,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友帮承认问题,又率以正式总统之选举能否举行为断。是以接准来咨,未便过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绳。”

意思是说,虽然宪法会议自行公布大总统选举法是和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相违背,但当时情况特殊,事情紧急,也就不能太过求全责备了。

已经公布了,没有必要再追究。袁世凯心里的话可能没说出口,反正是把他选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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