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柳红离职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周的时间,这一天,包轩忽然接到了来自总经办的电话,刘彤在电话另一端告诉包轩,明慧点名给人事部的包轩提意见,说包轩向着离职人员说话。(173)

被这从天而降的电话搞得一头雾水的包轩好半天都没缓过神来,自己没有得罪过明慧啊,他为什么要给自己扎这莫名其妙的针呢,难道说跟“东方的施瓦辛格”有关系?除此之外,他包轩可从来没有与他明慧有过什么过节的啊,说自己向着离职人员说话,这从何说起?难道是……

猛然间,包轩想起了上周销售部柳红离职的事来。

事发当天,柳红虽然以办理离职为说辞来到人事部,实际上柳红自己也是带着想法来的。自从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广大的劳动者便有了依靠,凡是懂点法律的、有点常识的,就都不傻。

作为用人单位,企业如果想要开除员工的话也不是不可以,但是也不能单方面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过去的企业中,只要是试用期内的话开除员工就不用承担什么责任,这一规定使得广大劳动者们投身无门,除非是特别有能力的人才,否则的话在试用期一过,基本上在这家企业的日子就算到头了。

但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内明确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企业也不能随便开除员工,必须要拿出员工不符合企业用人标准,或者是证明试用期内其能力无法胜任岗位并且通过培训仍无法胜任的证据,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而销售部的明慧,显然就是一个法盲,他还是停留在过去老制度的幻想中,认为我的地盘就得听我的,我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我说你不行你就是不行,行也不行。这种固步自封的思想导致了在他手底下已经有不下十个人含着对企业不满的心情离去。

之前那几位估计也是和明慧一样不懂法律,或者是不爱较真的人,所以才没有发生过像劳动纠纷这一类的事件,可是这次的柳红却不同,当初包轩在给他办理入职的时候就知道,人家是自考法律本科,别的不敢说,劳动法方面的知识那绝对在包轩之上。包轩都明白的道理,人家怎么可能不明白。

柳红来办理离职之前,在会客室和包轩先进行了一下交谈,当初在入职的时候柳红就感觉包轩这个人不错,很会沟通,很多在入职前劳动者会忌讳的问题都在包轩良好的沟通能力下化解,虽然当初柳红对于复试官明慧的臭牛逼架势有些反感,但是基于林康的待遇以及对包轩的印象,柳红还是决定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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